一、對外資開放申請的增值電信業務
按照我國承諾的WTO減讓表中所列出的服務項目,對非香港、澳門資本開放申請的增值電信業務為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處理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語音信箱、傳真存儲轉發業務)、信息服務業務等3類。
按照CEPA協定,對香港、澳門資本開放申請的增值電信業務為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包括語音信箱、X.400電子郵件業務、傳真存儲轉發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和信息服務業務等7項業務。
二、外資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辦程序
(一)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程序。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具體執行機構為通信發展司)提交審定材料,由其對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設立審查程序。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由其對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程序。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具體執行機構詳見第一章)提交《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材料,由其對予以批準的頒發《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四)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注冊登記程序。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注冊登記手續。
三、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證的特別要求
1、必須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在省內經營企業)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中外合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為持有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大陸公民。
3、中外合資企業必須提供中文資質文件。涉及的外文資質必須按照國際慣例,翻譯成中文。
4、中外合資企業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申請書和規定的承諾書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還應當提供合資合同復印件。
5、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辦理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后,應當及時向《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審批部門提交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展電信業務的和跨地區開展電信業務的中外合資企業的電信業務許可證申請審批權限均為工業和信息化部。